张悬执(2024)4号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东红与被执行人王海军、魏秀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,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,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,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行踪及可供执行的财产。希望知悉下列被执行人行踪及财产线索的公民向本院提供情况,符合相关条件将给予一定奖励。同时敦促下列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,否则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,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:
被执行人:王海军,男,1978年2月28日出生,汉族,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大囫囵镇小台沟行政村魏村,公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802286736。
被执行人:魏秀叶,女,1977年7月12日出生,汉族,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大囫囵镇小台沟行政村魏村,公民身份证号码132533197707121023。
执行依据:(2021)冀0722民初2817号
申请悬赏标的:63000元
悬赏金: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承诺,提供被执行人行踪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得以执行到位的,本院将依申请人承诺给予举报人现金5000元奖励。
悬赏条件:举报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行踪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真实有效,且属本院尚未掌握的行踪或财产线索,经查证属实,具备执行条件并实际执行到位,符合执行相关规定(法院已查实但尚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)。
悬赏期限:一年,自2024年12月6日起至2025年12月5日止。
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,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一方获得;联名举报的,由联名方共同获得、自行分配。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、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线索的人员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,不得领取悬赏金。
本院郑重承诺,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,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。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。
联系人:赵法官 电话:17703136577
特此公告
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